河钢石钢反无人机主动防御系统项目采购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反无人机主动防御系统项目采购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编号:G2107004)。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反无人机主动防御系统项目采购,详见技术要求。
2.2 项目建设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2.3 项目工期:7天。
2.4 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按照技术协议要求的范围,本次招标不分标段。
2.5合同主要条款、技术要求详见附件一、二。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应商,并具有相应设备的供货和安装能力。
3.2 2017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独立建设反无人机防御系统相应业绩。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登录河钢集团石钢公司门户网站进行报名,报名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4日下午17:30。报名结束后,招标人会将招标文件发至报名单位邮箱。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元,售后不退。请在报名时缴纳。
购买招标文件的缴费方式;投标人须由银行基本账户以电汇形式缴纳,必须为投标单位,不能以个人名义代付。投标人在汇款时须注明招标名称、编号,并注明购买招标文件。
银行汇票或电汇收款人:
户名: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裕华支行
账号:13001615208050502561
行号:1051 2106 1050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另行通知,地点另行通知。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及报名方式
6.1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河钢集团石钢公司门户网站、招标网上发布。
6.2投标人登录河钢集团石钢公司门户网站进行报名:http://www.csggs.com/招标信息/招标内容/我要报名。
6.3招标公告同时在“招标网”发布,网址http://,投标人登录后点击其二级栏目“推荐信息”中的“推荐招标公告”可免费查阅。
7. 监督及投诉
河钢集团石钢公司纪委电话:0311—86912037 电子邮箱:sggsjw@163.com
河钢集团石钢公司监察部电话:0311—86913757 电子邮箱:sggsjcb@163.com
8. 联系方式
招标人: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和平东路363号
邮编:050031
联系人:王森、宋爽
电话:0311-86912510、0311-86913106
传真:0311-86913685
2021年 月 日
附件一:
河钢石钢反无人机主动防御系统
技
术
协
议
买方:河钢石钢
卖方:
河钢石钢(以下简称买方)与 (以下简称卖方),就反无人机主动防御系统的有关设计、制造技术和设备供货、运输、指导安装、调试以及相关人员培训进行了充分交流和协商,共同达成如下技术协议:
一、基本要求:
1. 卖方为买方构建严密无人值守自动化无人机主动防御系统,能够有效防护常见无人机的入侵攻击,确保厂区安全。提供的设备系统合乎石家庄无线电管理机构的验收规范、不影响当地驻军单位的设施设备、不影响周边民用设施。合法部署,不越权不违规,合法合规。
2. 系统建设严格按照工程的一系列基本步骤(用户需求、系统实施计划、系统测试、系统试运行、系统验收)合理规范工程的实施过程,并对每一阶段的成果进行及时检验。
3.系统建设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可直接调用实现资源共享,卖方提供货物的制造、材料的选择、设备和材料的检验及测试,都应按国内外通用的现行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规范执行。
4. 卖方提供的产品采用当前最先进的但又较为成熟的技术,保证系统的高技术性能水平。
5. 软件系统的功能设计面向用户,简化操作,界面友好、易于维护,操作方便快捷、运行正确、稳定、高效。
6.系统在提交前应该经过反复测试,保证系统长期的正常运转,系统设计结构合理,运行稳定可靠。
7.投标人所投基于射频光纤拉远技术的无人机防御系统须具备独立合法的自主知识产权,并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二、反无人机系统技术性能要求:
1、划定目标区域,对进入该区域的无人机进行管制。对外界无人机进行飞行审批,通过后可进入, 预警系统不会进行拦截和打击,具备支持多架次,多时间段的管理和控制。
2、无人值守:24 小时无人值守防御能力
3、常态化主动防御全向干预
4、有效作用距离:2500m~3000m,且作用距离可调控
5、有效防御角度:360°,且视需可调为定向防御
6、工作温度: -40℃~+70℃(可调整)
7、供电:220V 交流,电池自供电 24 小时
三、供货范围及要求:
1、导航诱骗设备1套
2、综合管控平台1套
3、配套支架、电缆配电箱、光纤等。
四、整机技术要求:
1、满足长期连续运行的要求。运行安全可靠。起动、运行和停机均平稳。
2、机架具有足够的刚度、强度,所有钢结构均满足强度、刚度、稳定性的要求。
五、产品的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
1、卖方负责质保期一年内免费技术升级服务。故障报修时,一般故障 12 小时内解决,重大故障 24 小时内解决。
2、卖方负责按买方需求及时发货并承担一切运输费用,提供详细的装箱单及全部的技术资料,若产品在运输过程中损坏, 我方无偿调换同样产品。
3、质保修期内,对于现场出现的一切由产品质量引起的问题和故障,买方予以免费的维修或更换,并承担由此产品的一切费用。
4、卖方在项目交付时或定期根据使用人员变动情况进行集中培训。培训方式由售后维护服务班组长、售后服务工程师采用理论课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授课方式。天数不少于 5 天。
六、其它
1、合同签订后两天内乙方按甲方要求进行设计并向甲方提供设备总装图、现场对设备进行安装,安装、调试和培训时间不超过1周。
2、本技术协议一式3份,买方持2份,卖方持1份,由双方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买 方:河钢石钢 卖 方:
代 表: 代 表: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日 期: 日 期:
附件二
工程编号:
工程名称: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项目
河钢石钢反无人机主动防御系统设备采购
商务合同
买方合同编号:
卖方合同编号:
买 方: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卖 方:
签订地点: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363号
主 要 合 同 条 款
招标编号:
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与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就反无人机主动防御系统的有关设计、制造技术和设备供货、运输、安装、调试以及相关人员培训进行了充分交流和协商,共同达成如下技术协议:
合同签订地点: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363号
第一章 合同标的
1.1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设备项目(以下简称“合同项目”或设备):河钢石钢反无人机主动防御系统设备采购。其中包括本合同及《河钢石钢反无人机主动防御系统技术协议》(以下简称技术协议)所规定的各项内容。
有关“合同项目”的生产纲领及技术条件详见技术协议
1.2 卖方供应范围
1.2.1技术及成套设备设计范围、成套设备供货范围详见技术协议。
1.2.2技术总成
卖方对其供应范围内设备的质量、完整性、可靠性、先进性负责,对“合同项目”中设备承担技术总成,并对整体功能、运行承担技术总成责任,最终负责使“合同项目”达到技术协议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值。
1.3卖方应根据本合同技术协议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卖方应对提交技术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和按工程进度要求交付负责。
1.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卖方向买方免费提供现场服务和技术指导,有关内容详见本合同技术协议。
1.5.1卖方按照买方的要求派遣有经验的、健康的和称职的技术人员到买方现场对“合同项目”的施工、安装、无负荷试车、热负荷试车、考核、验收、生产操作、设备维修等方面进行现场服务和技术指导。
1.5.2卖方提供的人员培训及技术资料按技术协议执行。
1.6卖方确认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生产工艺和装备是先进、可靠、完整而实用的。
1.7卖方确认,本合同技术协议所列的设备,为本合同范围内符合“合同项目”安全、稳定运转、能满足技术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保证指标所需的全部设备。设备的检验与标准要求见技术协议。
1.8本工程的合同设备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完成设备制作、安装、调试,具备使用条件。
卖方应严格按照技术协议的工程进度组织设计、设备供应(详见技术协议)。
当买方认为需要延长交货期、工期时,工期、交货期相应延长,卖方应根据买方书面通知的交货时间交货 。
第二章 合同价格
2.1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总价为: 万元(含税价)(大写: ),包括但不限于卖方按本合同第一章所规定提供本“合同项目”的供货范围的设计及设备费、安装费、现场服务费、技术指导费、运保费、培训费、税费等执行本合同的所有费用。
2.2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总价包含了合同条款中卖方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的价值,不因卖方的任何原因、市场价格变化而调整,但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合同总额及结算金额做相应调整,增值税税率按国家政策执行,不含税价格不变。
2.3其分项价格如下表: 单位:元 税率13%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 单位 含税总价 备注
详见技术协议
含税总价(大写)
第三章 付款方式
3.1 合同款的支付比例及条件
3.1.1付款方式:全部为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了承兑汇票即为履行了付款义务。
3.1.2支付比例:
1) 性能测试合格款支付:全部设备到货及图纸资料交付,卖方安装调试完毕,性能测试及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并且提供合格全额发票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额的90%。
2) 设备质量保证金的支付:
设备质量保证金在设备质量保证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及纠纷,45天内无息支付卖方。
第四章 交货和交货条件
A部分:“设备”的交货
4.1属卖方供货范围的设备交货进度应满足本合同技术协议规定的工程进度,交货时间是指货到买方仓库或现场的时间(卖方应充分尊重并同意买方提出的设备交货时间调整)。设备的交货方式卖方应征得买方的确认。
4.2 本合同卖方所供的货物,由卖方负责运输及运输保险,运输车辆须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新能源车。
4.2.1 交货汽(火)车目的地:买方工程现场(或库场)。
4.3 卖方在所供货物交货前将设备装箱计划传真给买方,该装箱计划应以套为单位,包括合同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净重、毛重、大约总体积、制造厂名称及所在地、预计交货时间、交货方式、危险品的品名等。如买方在收到此传真后5个工作日内不提出任何意见,则此计划被认为确认。如果买方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收到传真的时间以买方确认的时间为准。
4.4 对超大、超重设备(不能拆卸的单体设备重量最大限度为四十公吨,超过此限度的称超重件。外形尺寸的限度为长10米、或宽3米、或高3米,超过此限度的称超大件。)以及危险品、易燃品。卖方应向买方提供超重件和超大件的外形图及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一式二份。卖方应在设备发货前20天通知买方,以便买方作好设备接运的准备。如果买方收到上述初步交货计划10个工作日内,不提出任何反对意见或建议,此计划将作为最终交货计划的依据。通知的时间以买方签收书面通知的时间为准。
如买方提出反对意见或建议,双方应在上述时间内就此进行讨论,在达成书面协议后,即作为最终交货计划的依据。
卖方在货物发货之日5天前将实际的装箱清单(按买方的要求填写)传真给买方。
4.5 对于特种设备(压力容器、蓄能器等),卖方在设备交付时须提供相关资料(安检资料等)及移交手续。
4.6 卖方交付设备时,应一次交清4.3 条所确定的每项所包含的内容。如有漏交部分,则按4.7条卖方责任规定处理。
4.7 凡属卖方责任而需重新补供、更换货物时,卖方必须在买方“合同项目”现场交货。所发生的设备费及运保费等有关费用及风险均由卖方承担。如给买方造成损失的,由卖方赔偿买方。
B部分:“技术资料”的交付
4.8 设计的“技术资料”交付详见本合同技术协议。
4.9 设备(技术和业务)资料的交付详见本合同技术协议。
4.10 卖方交付买方的“技术资料”,由卖方按买方指定的收件人交付。
4.11 “技术资料”交给买方指定的收件人后,买方的签收日为实际交付日。
4.12 如果买方收到“技术资料”后发现有短少、丢失或损坏时,应尽早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二十天内补供给买方。
4.13 买方在收到每批“技术资料”(按合同技术协议的规定)及相应的二份详细清单后,7个工作日内核对无误后,将其中一份清单签字退回卖方。
4.14 卖方代表应按照买方要求定期向买方通报“技术资料”交付情况。
4.15 全部“技术资料”交付完毕后(技术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卖方应将根据合同技术协议的已交付的“技术资料”总目录和《全部“技术资料”交付完毕确认书》各一式二份提交买方。买方在收到该清单及确认书后7个工作日经核对无误后,将其中一份签字后退回卖方,作为全部“技术资料”的交接证明。但是《全部“技术资料”交付完毕确认书》签署后,根据已交付材料的数量和深度的实际情况,卖方仍有义务按买方的要求及技术协议的规定补供所需要的“技术资料”。
第五章 包装与标记
5.1 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应具有适合长途内陆运输或空运和多次及安全搬运、装卸的新的坚固木箱包装。并应根据货物的类别、特点和需要,加上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防变形、防放射性等相应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合同项目”买方安装现场。如采用集装箱运输,集装箱内也应用木箱包装适合多次安全搬运、装卸。货物运抵“合同项目”买方安装现场后,买方按卖方事先提供的保管要领书储存,如实际储存条件不允许按照卖方提供的保管要领书储存时,由双方现场总代表协商,确定合理的储存方案。
5.2 卖方对包装箱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装箱单序号、主机名称、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备品备件、易损件和特殊工器具除注明上述内容外,尚需注明“备品备件”、“易损件”或“特殊工器具”字样。
5.3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上,用不退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订单号:
(2)合同号:
(3)唛头标记:
(4)目的地: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工业园。
(5)收货人: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基建仓库
(6)按技术协议规定的“设备”名称、箱号及设备编号
(7)箱号/件数
(8)毛重/净重(公斤)
(9)尺码(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10)货物类别(如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仪表等)
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装卸、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装箱上应以中文以及相应的国际贸易通用标记图案。对有盘面的电气、仪表、计算机等设备需在包装箱外面用红色油漆标明箱内盘面的正面,其标记为正。
凡重量为三公吨或超过三公吨的货物,除上述标记外,还应在包装箱的四个侧面标上国际贸易运输常用的标记、图案标明挂绳和重心位置,以便装卸搬运。
5.4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注明5.3的有关内容。
5.5 安装、试车用特殊工器具、材料、消耗件、油漆及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均需同设备分开,并按种类分别包装,分别装箱。
5.6 对电气设备及仪表应该和机械设备分开包装,对已组装的或部分组装的电气设备需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并在箱外注明。不同合同号、不同机组的设备不得混装在一个箱内。
5.7 每批货物应有下列单据和文件(解体分箱包装设备的下列(4)、(5)资料可按每台设备为单位提供):
(1)装箱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应附在每件包装箱外面);装箱单内容应包括:合同号、箱号、设备编号、名称、数量、图号、解体部件图位号、重量、尺寸;
(2)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一式二份;
(3)按本合同技术协议规定的产品出厂详细检验记录(包括:材质、加工和装配精度及有关检验参数)一式二份;
(4)安装使用说明书(包括:空运转调整、操作和维修)一式二份。
(5)设备装配图(包括:详细总装配图、部件装配图、接线图、管线图)一式二份。
第(4)、(5)项资料如来不及随设备提供,则可按技术协议规定的时间交付。
卖方须将上述单据和文件按机组妥善包装集中放在单独的资料专用箱内,该资料专用箱应放在第一个货物包装箱内随该批货物一同发运。
5.8 卖方提交的“技术资料”的装订和内包装:
文字资料:装订成册或夹装
蓝图:设备图纸应以设备编号为单位,配套折叠成A4尺寸提供,每套图纸必须附有图纸目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号、数量、规格、设备编号等。图纸应按目录所列顺序依次自上而下叠放,无图纸或文字面朝上,右下45度大折角,露出标题栏。
电子版图纸资料:卖方提交的所有书面技术资料均应提交相应的电子版至少2份(U盘)。
5.9 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具有易于搬运、防潮和防湿的妥善包装,每个包装箱的最大重量不得超过50KG,外包装上应用不退色涂料醒目标示:“技术资料”字样并以中文注明以下内容:
(1)订单号:
(2)合同号:
(3)唛头标记:
(4)目的地: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工业园
以上内容见5.3
(5)收件人: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仓库
(6)重量:
(7)箱号/件数
5.10 凡由于卖方对货物包装不善、防护措施不够造成的承运人拒运、货物损坏或丢失,根据本合同4.6条、4.7条卖方责任条款由卖方负责修理、更换、补齐或赔偿。
第六章 设计与设计联络
6.1为使本“合同项目”的建设工作顺利进行,卖方应按照本合同技术协议相关规定进行设计。
6.2 卖方在交付“基本设计”以后,应向买方设计审查组进行说明,买方有权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卖方对此应予充分考虑。买卖双方经过认真讨论并协商一致后,应签署“基本设计”审查确认书(或审查会议纪要),该确认书即作为买卖双方进行“详细设计”的依据,此时的确认书并不能免除卖方对设备最终应承担质量保证的责任,确认书的签署按本合同技术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
6.3卖方在交付“详细设计”后,卖方应向买方进行技术交底。买方有权对卖方提供的上述“详细设计”提出修改、补充意见,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由卖方作出修改。
6.4 买方有权自费派遣人员对卖方的设备设计进行设计审查和设计联络,详见技术协议。
6.5卖方应从“基本设计”到“合同项目”的“考核验收”为止的时间内自费派遣称职的设计人员到“合同项目”现场解释卖方的设计及处理设计中的技术问题,如需要时,负责对资料和图纸进行必要的修改,但对资料和图纸的修改必须经买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该设计人员的人数、时间和具体事宜可根据当时情况,双方另行商定。
6.6 为了讨论和澄清有关设计中重大的技术问题,或是因买方的要求,或是卖方认为必要时,卖方应自费派遣代表到“合同项目”的现场处理有关事宜。
6.7 如果在卖方设计中发现内容遗漏或错误,卖方应在保证交货期和质量的前提下及时更正、补充,并由卖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
6.7.1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买方提出合同范围内的有关设计和技术上的问题(包括排除设备故障技术)和要求时,卖方需及时给予答复,并向买方提供有关资料、图纸。如卖方就买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图纸提出询问时,买方亦应及时答复。
6.7.2 买卖双方在适当时机任命设计联络代表各一人,负责双方设计问题意见的交换。
6.8 卖方交付给买方的“技术资料”所使用的文字,度量衡制以及份数规定如下:
6.8.1 技术资料用的文字为中文。在图纸和底图有文字注解时须留出加注中文的适当空位。设备维护使用说明书应用中文(引进设备资料由买方另行委托、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译成中文),但现场指导专家书面指导、工作日志或会谈纪要等可用中文。
6.8.2 度量衡制:法定计量单位。
6.8.3 份数:按技术协议的规定。
6.9 所有“技术资料”都要清晰无误,白底黑字黑线(除蓝图外),能长期保存,纸质良好,凡图纸修改(包括卖方技术人员在施工现场所作的修改)都应有修改通知单和相应的修改图并提供修改后的图纸目录,修改图应作修改标记,从第一次修改开始连续递增(电子版本应同步更新)。
6.10按本合同技术协议由买方提供给卖方进行工程设计的技术资料为一式二份,图纸一式二份,U盘一份。该技术资料应清晰无误,全部用中文。
第七章 标准与检验
7.1 卖方供应本“合同项目”的“设备”在设计选材、制造、检验和试验,应按本合同技术协议执行,涂漆由卖方按买方的要求执行。
7.2 凡属卖方提供的“设备”出厂前应进行检验、试验或试运转,卖方交付的“设备”须提交由制造厂出具的、有制造出厂日期并经卖方签署的质量合格证和按本合同技术协议规定的产品出厂详细检验记录(包括材质、加工和装配精度及有关检验参数),作为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证明,该质量证明并不免除卖方对本合同项目应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7.3 买方有权自费派遣检验人员会同卖方检验人员一起到制造厂车间对设备进行视察和出厂前的检验。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提供设备制造进度表一式二份。卖方在所需检验的设备交货前2个月提交设备检查要领书(或检验大纲)一式五份给买方。在设备进行装配和检验前15天将检验日期通知买方,买方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决定是否派员参加检验,如决定参加,则将检验人员的名单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检验事宜。买方检验人员还有权参加本合同其他设备的检验、查看设备制造档案、参加卖方有关制造厂召开的有关设备的质量会议。
7.4 买方检验人员在出厂前检查过程中发现“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时,有权提出意见,卖方应立即采取措施排除缺陷,以保证产品出厂质量。
7.5买方检验人员在卖方制造厂的检验不代替“设备”运抵本“合同项目”现场后买方进行的开箱检验,亦不能免除卖方按本合同第九章和技术协议所规定的保证责任。
7.6卖方应为买方检验人员提供“设备”出厂检验所需要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检验前一周提供)、实验室设备、检验用工具、仪器材料等。
7.7 如买方检验人员不能按期参加或买方通知卖方不参加上述检验时,卖方有权自行检验,但应将检验结果提交买方。
7.8 卖方供应的全部“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买方“合同项目”现场(包括库场)进行,正常情况下货到2天内开箱,卖方应自费派遣检验人员到“合同项目”现场参加买方开箱检验工作。2天内未开箱,买方应在检验前3天将开箱检验日期通知卖方,并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的方便。在双方会同开箱检验中如发现“设备”有缺陷、损坏、短缺,型号规格、质量以及包装不符合本合同规定和不符合7.1条、不符合技术协议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检验规范,应作详细检验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署“开箱检验问题处理协议书”。如属卖方责任,此“协议书”即为买方向卖方要求换货、修理或补供的有效索赔证明。
7.9如卖方检验人员不能按期参加开箱检验或卖方通知买方不参加开箱检验时, 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卖方认可买方的检验结果,如发现本合同7.8条所述问题系属卖方责任时,买方通知卖方,卖方应立即派人到买方现场对问题进行处理。
7.10卖方接到上述索赔证明或买方提出的索赔要求后,若卖方对索赔要求有异议, 应在两周内提出复议。若属卖方责任,应立即无偿更换、补发短缺部分,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和风险。卖方换货、补供的时间,应满足买方工程进度要求。
7.11在开箱检验中,由于买方的原因,造成“设备”损坏,通知卖方后,卖方应尽快补发、更换。其费用由买方负担。
7.12当买方对卖方提供的“设备”有质量疑问时,经双方协商对“设备”进行必要的材质、性能、容量等的品质检验。根据检验结果,如属卖方责任,应由卖方负责无偿更换、补供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风险及检验费用。卖方换货、补供的时间,应满足买方工程进度要求。
7.13上述检验并不解除卖方对本合同第八章、第九章和技术协议所承担的责任。
7.14在检验中,如发现卖方按本合同第7.1条提供的检验所需的标准和规范仍不完整,卖方应及时进行补供。否则,买方有权按国家行业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检验,其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7.15涉及到人身、财产、环保方面的“设备”,以及特殊装置,如压力容器设备、消防设备、防爆电气设备、起重机械等按技术协议的各项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供相关资料(安检资料等)及移交手续。
7.16 卖方的供货设备按技术协议要求供货。
7.17卖方所提供的产品、服务应符合国家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八章 安装、试车和验收
8.1 定义:
“安装”系指“合同项目”全部设备的装配、安装、调整和无负荷试车。
“无负荷试车”即冷试车,系指机器、设备安装后单机空运转及根据技术和工艺上的要求的联动空运转。
“热负荷试车”即热试车,系指在负荷的状态下,对所有设备进行调整和对“合同项目”各生产机组、辅助机组和其它机组进行的试生产和使用。
“考核验收”系指在“热负荷试车”合格后,为验证本合同技术协议规定的各项保证指标所进行的技术考核,在“合同项目”已稳定地达到本合同技术协议规定的全部保证指标达标后,由买方进行验收。
8.2 “合同项目”的工程进度要求详见本合同技术协议。买卖双方应密切配合,以保证“合同项目”顺利实施。
8.3 根据本合同技术协议,安装开始前两个月,买卖双方各指定现场总代表一名并以书面通知对方。双方现场总代表协商决定“安装”、“热负荷试车”各阶段具体工作的组织和安排,但无权修改本合同。
8.4 卖方依据技术协议、“技术资料”进行“安装”,“热负荷试车”由买方负责,卖方派遣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服务和技术指导,及时处理“安装”和“热负荷试车”(包括验收考核)全过程中的设备问题和技术问题,并对设备性能和技术协议规定的考核指标负责。
有关卖方现场服务和技术指导的派遣的事项详见本合同技术协议。
8.5 在“安装”开始前两个月,卖方应派技术人员到买方现场进行设备安装交底,并进行安装施工,并介绍安装和试车的方法和要求。在施工期间卖方技术人员对施工进行现场服务和技术指导,对设备安装质量进行确认。卖方技术人员的重要技术指导应以书面提出。
8.6 在“安装”、“热负荷试车”、“验收考核”的过程中,由于卖方安装存在缺陷、“技术资料”有误和/或卖方技术人员的指导错误而造成买方的损失,由卖方承担责任,卖方负担消除缺陷或更正错误而产生的费用,并且按6.7条款处理。如由于买方未能按技术协议的规定或违反卖方技术人员的正确指导进行工作而造成的损失,卖方有义务协助买方进行修理或补供,其费用由买方负担。
8.7 在卖方施工过程中,由于卖方设计缺陷需要修改设计时,或买方要求修改设计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在不影响工程进度、产品质量、生产能力和有关保证指标的前提下修改设计,以适应施工要求,但必须有双方代表签字确认,由于卖方设计缺陷造成的损失,卖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8.8 本“合同项目”设备安装完毕后,如双方代表经检验认为安装工作完全符合设计要求时,可以对“设备”进行单机和联动空运转。如无负荷试车结果符合本合同及技术协议试运转要求的有关规定时,由双方现场总代表在空运转完毕后十天内签署“合同项目”的“安装”完工证明。有关安装遗留的次要问题,需经双方现场总代表确认,并对这些问题解决的具体措施和日期双方协商一致。
此证书签字日即为“合同项目”“安装”完成日。但此证书不能免除卖方对“设备”在“热负荷试车”、“验收考核”和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因卖方设计和制造不当而造成的设备缺陷所承担的责任。
8.9 8.8条规定的“合同项目”设备“安装”完工证明签署后,由双方现场总代表商定“合同项目”“热负荷试车”的开始日期。“热负荷试车”的期限按本合同技术协议规定的方式确定,首次投料生产日为“热负荷试车”的起始日期。
8.10 “热负荷试车”过程中双方共同进行详细记录,记录每台设备在热负荷试车中的运转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记录全线各设备功能的匹配情况及产品的产量、质量,进行“热负荷试车”总评价,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热负荷试车”合格,具备“验收考核”的条件。
8.11 在“热负荷试车”合格后进行设备性能和质量的“验收考核”。当“合同项目”达到良好稳定运行后由双方总代表商定首次“验收考核”开始日期,“验收考核”的项目、内容、时间、方法、条件详见本合同技术协议。
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本合同技术协议规定的要求,在卖方技术人员配合下,对“考核验收”的各项保证指标进行鉴定和考核。如果买方对卖方提出的具体方法和条件有不同意见时,由双方协商确定。
8.12 为进行本“合同项目”的“无负荷试车”、“热负荷试车”、“考核验收”,买方应配备熟练的安装、维修、生产操作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原材料及有关的动力、介质等。在此期间,卖方应提供本合同价格范围内所需的一切调试备件。
8.13 “验收考核”在“合同项目”热负荷运转条件下已经达到本合同技术协议所规定的全部指标,并能稳定地、连续地操作,双方现场总代表签署“合同项目”的“考核验收”证明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作为本“合同项目”的验收凭证。
8.14 如因卖方原因致使“验收考核”未能通过时,卖方应尽快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对“设备”进行必要的修理、更换、修改。其后应重新按照合同技术协议的规定尽快再次验收考核,当需将“设备”运出“合同项目”现场进行修理或更换时,全部运保费、修理或更换费用应由卖方负担,并按4.7条卖方责任条款处理。
8.15 在本合同技术协议规定的验收考核期满,而合同技术协议规定的保证值如有任何一项或多项未能达到时,双方应会同研究,找出原因,明确责任,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8.15.1 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协议规定的保证值时,应按本合同9.6条的规定办理。并且卖方负责完善改进合同项目直到达到技术协议规定的保证值,达到保证值后双方应签署有关“验收考核”记录。改进“合同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和卖方技术人员的全部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8.16 由于买方原因,使“验收考核”工作不能按预计日期开始或开始后不能正常进行时,经双方协商,可将“验收考核”相应推迟或延长。
8.17 按本合同及技术协议规定的“合同项目”的验收,并不免除卖方对“合同项目”的“设备”在质量保证期内应负的保证责任。
8.18 在“合同项目”的“安装”、“热负荷试车”、“验收考核”和正常生产的全过程中,卖方应自费派遣高层或中层管理人员参加双方举行的不定期的“双边协调会”,以协调和妥善处理合同执行过程中各环节的双边关系,使双方充分合作,共同努力,将“合同项目”按本合同技术协议的工程进度建成。会议的地点在买方现场。
8.19 进行现场服务,卖方委派的服务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安全培训并具备相关资质,遵守现场安全管理及各项制度。买方应为卖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8.20验收方法:设备安装调试后,买方根据技术要求,对防御灵敏度、防御范围、运行稳定性等关键参数进行验收,验收实验所需无人机等设施由卖方提供。
第九章 保证,索赔和罚款
9.1卖方保证所提供的本“合同项目”的技术是签订合同时,国内类似工厂中较先进的技术;“设备”是全新的,质量是优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生产工艺,安全的要求以及长期生产的需要,并符合本合同的技术协议的规定;所交付的“技术资料”清晰、完整和正确并能满足“合同项目”的设计、安装、运行和维修的要求并符合技术协议的规定,使“合同项目”能长期、安全、稳定地正常运转。
9.2卖方保证“合同项目”在本合同技术协议规定的“验收考核”期满前,能够达到本合同技术协议所规定的全部保证指标。在“考核验收”后,买方按卖方提供的技术及技术资料进行运行,结合自己积累的生产经验,经过一段时期的努力,可以达到设计产量。
9.3在本“合同项目”的“安装”、“热负荷试车”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或由于卖方技术人员的指导错误或/和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和说明书的错误造成“设备”的损坏,卖方应在保证“设备”质量和性能的情况下,立即消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设备”,更换件按4.7条卖方责任条款处理。消除缺陷的费用、运保费、更换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由卖方负担。如属买方责任,卖方有义务提供技术指导,以便消除缺陷或更换“设备”,所产生的费用由买方负担。
9.4本“合同项目”的质量保证期规定如下:
合同项目质保期自验证书签署之日起开始计算,合同项目的设备、硬件、软件、程序、系统的质量保证期为12个月,在质保期内,如果合同设备、软件、硬件停用,质保期应相应延长。本“合同项目”项目安装、施工保修期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乙方在质保期内就所提供的设备、硬件、软件、应用软件提供更换、维修、维护、技术支持和服务。在质保期内对于经过更换、维修、修复的软件、应用软件、硬件、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从更换、维修、修复完成并验收合格后重新计算。
“合同项目”的质量保证期满时,双方协商一致后,由买方出具《“合同项目” 质量保证期满确认书》一式三份。
9.5
9.6 “验收考核”按照合同技术协议执行。
卖方所供设备达不到技术协议规定的参数,每项性能测试最多给予两次测试机会,仍达不到合同技术协议规定的保证值,根据技术协议罚款的标准进行考核,并赔偿给买方造成的损失,买方有权从合同款中减扣。但以上处罚并不免除卖方负责完善改进合同项目直到达到技术协议规定的保证值的责任。
9.7卖方应保质保量按时供货,因卖方原因,每逾期一周按迟交设备金额的3‰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卖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并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同时,买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卖方应赔偿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9.8 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索赔通知最迟应在质量保证期满后30天内发出。
9.9 在“合同项目”质量保证期满以后,卖方应对买方提供优良的售后服务。当“合同项目”的生产遇到紧急异常情况时,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在48小时内到达买方现场给予迅速而有效的支持。如有必要,双方协商解决有关的技术和商务问题。
9.10 如卖方供货的主要设备在修理、更换后仍然无法满足本合同及技术协议约定的买方要求或严重影响合同项目的生产,通知卖方以后,买方有权对相应的设备另行采购,卖方应赔偿买方另行采购设备的费用,并且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9.11卖方发生其他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人员未按时到位等),视情节考核卖方500元到10000元罚款,如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还需赔偿因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本合同签订生效后投标保证金壹万元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项目”验收合格、无违约情况,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
9.12 设备及部件存在质量问题,给买方造成损失的,按合同价款的3%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并根据买方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免费更换或维修,直至达到《技术协议》规定的各项参数、指标、保证值、功能为止,因质量问题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赔偿因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9.13在合同期内,投标方应保质保量供货,同时必须具有100%按时交付能力,逾期交货超过10日的,招标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质保期中出现各种质量问题,应由出卖人无条件负责,严重质量问题,招标方有权退货并终止合同,对人身造成伤害的,经检验、分析,确认属设备质量问题,除加倍赔偿损失外,严重时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侵权与保密
本合同涉及的所有卖方所提供的设备、文件、技术资料、诀窍等的知识产权归买、卖双方享有。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任何一方未经对方的书面许可,均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项目以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责任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如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设备和资料中有与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纠纷时,由卖方承担其全部责任。
卖方对所提供的设备、服务、技术及技术文件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负责,满足技术协议的技术要求和合同目的的要求,确保本项目未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不受第三方关于专利、商标、著作权或工业设计权等侵权指控。如果第三方向买方提出卖方所供设备、资料侵犯了其知识产权的合法主张,均由卖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第三方合法的侵权指控、索赔以及停止侵权等主张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买方可以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对卖方提供的合同项目下的设备及软件进行改进、升级,改进、升级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属买方所有。
未经买方许可,卖方不得泄露任何有关该项目的资料、文件、软件、程序、技术内容以及卖方接触到买方的技术资料、经营信息、软件、程序等。
由卖方或以卖方名义为本项目编制的任何文件,其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归双方共有。
本合同项目成功投产运行所取得的技术成果属于买方所有。但原属于卖方的专利技术仍归卖方所有。
未经买方许可,卖方不得泄露任何有关该项目的资料、文件、软件、程序、技术内容以及卖方接触到买方的技术资料、经营信息、软件、程序等。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定义
在本条中,“不可抗力”系指买方和卖方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故,包括(但不限于)
(1)天灾(如:地震、洪灾、火灾、泥石流等);
(2)战争、武装冲突(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为、战时动员、征用或禁运;
(3)叛乱、动乱、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4)由核燃料、或者由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料、放射性有毒爆炸物、任何核爆炸装置或其核部件的其他有害性能引起的放射性污染;
(5)暴乱、动乱或骚乱,但仅局限在买方、卖方或其分包人雇员中间的这类情况除外。
11.2 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
若因合同生效日之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而不能履行合同,买方与卖方均不应被视为违约或毁约。
11.3 卖方的责任
如果卖方认为某一事故将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合同,那么,该事故一发生,卖方就应立即通知买方,同时,应按实际可能尽最大努力继续履行其义务。卖方还应将他的各种建议(包括其他合适的履约方法)通知买方,但是,未经买方代表同意,卖方不得将上述建议付诸实施。
11.4 买方的责任
如果买方认为某一事故将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合同,那么,该事故一发生,买方就应立即通知卖方,同时,应按实际可能尽最大努力继续履行其义务。买方还应将他的各种建议通知卖方,以期能完成本工程并使买方和卖方都能少增加费用。
11.5 索赔
如一方因双方均认可的不可抗力事故而未履行合同义务,对方不能向其提出索赔要求。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最大努力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方因此所受损失。
11.6 选择性终止合同、付款及免除履约义务
不管工期是否延长,如果发生了某种不可抗力事故而且其持续时间超过120天,那么,买方就可给卖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则本合同即告终止,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双方损失事宜。
第十二章 税费
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课征有关本合同以及履行本合同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增值税费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卖方向买方开具相应的发票。
第十三章 争议解决方式
13.1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尽力通过共同协商友好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其提交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四章 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14.1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在本合同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生效,双方即可照本合同履行各自责任和义务。
14.2 本合同期满时,本合同第十章规定的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继续有效。
14.3 本合同正文正本和技术协议一式四份,卖方一份,买方三份。
14.4本合同技术协议、《安全约定》(附件1)、《河钢石钢新基地建设项目廉政协议》(附件2),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但如果合同技术协议内容与合同正文发生抵触时,以合同正文为准。
14.5 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并盖章,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效力。
14.6 任何一方未能取得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14.7 卖方对本合同及技术协议内容必须妥为保密,除为履行本合同的目的外,不得泄漏给第三者。
14.8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14.9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修改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4.10 系统软件:乙方合法地用于开发应用软件的第三方软件和/或自有软件。乙方承诺,已从系统软件权利人处取得系统软件的许可使用权(或乙方为系统软件的著作权人),并有权许可甲方使用并用于应用软件,且该授权永久合法有效并能够满足本项目需要。
14.11应用软件:乙方根据本合同商务和技术要求为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石钢公司重大危险源视频及关键参数监控系统开发、研制的软件。
14.12乙方须提交除乙方技术平台外的应用程序源代码用于后期甲方对系统功能的完善、修改与扩展。
14.13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均为原厂正品,能够通过可信渠道验证,并提供相关第三方软件厂商正式授权书或许可;乙方必须承诺提供的软件平台是先进、成熟、可靠的最新正式版本,保证提供的设备、软件、硬件的性能、质量及运行与合同及技要求相符。
14.15双方确定,乙方应在向甲方移交设备、硬件、应用软件后,根据甲方的要求,为甲方指定的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使参加受训的人员理解并掌握软件、设备、硬件的操作和维护。确保甲方技术人员能够熟练地对应用软件进行运行、诊断、维护和管理。确保甲方相关业务人员对其使用的应用软件能熟练地操作和使用。确保甲方相关业务人员对其使用的硬件设备能数练地操作和使用。
14.16设备、软件、硬件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免费更换或维修,直至达到本合同及技术协议规定的各项参数、保证值、考核指标为止;因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合同总额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发生其他违约行为,按合同总额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4.17除乙方技术平台外,针对本项目开发的所有软件、程序、系统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承诺,为完成本合同约定事项,乙方已从系统软件权利人处取得系统软件的许可使用权(或乙方为系统软件的著作权人),并有权许可甲方使用并用于应用软件,且该授权永久合法有效并能够满足本项目需要。系统软件的著作权仍归软件著作权人所有。
14.18乙方承诺,其依据本合同开发应用软件及甲方使用应用软件的,均不存在对系统软件权利人的侵权情形。如乙方与系统软件权利人之间产生纠纷,乙方应负责尽快解决该等纠纷,并保证该等纠纷不得影响甲方对应用软件的正常使用。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侵权额两倍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损失。
14.19如果有人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合称侵权指控),声称甲方使用本合同项目下设备、软件、硬件侵犯了其所有权或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乙方应当负责解决,并赔偿甲方就此所承担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侵权指控中所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调查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和解金额或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赔偿金额、影响甲方生产经营所造成的损失。
14.20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泄露任何有关该项目的资料、文件、软件、程序、技术内容以及乙方接触到甲方的技术资料、经营信息、软件、程序等。乙方应当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接触到的甲方及甲方客户商业秘密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透露。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以及乙方接触到的甲方的全部技术资料、技术信息、技术文件、经营信息、数据以及技术、商业秘密信息、和全部文档及其它需要保密的信息、资料、文件等负有保密责任,乙方、乙方员工泄漏本条约定的需保密事项的,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设备、硬件、软件、服务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4.21其他约定事项:卖方在送货、安装、调试以及培训过程序中遵守甲方相关规定,甲方提供反无人机主动防御系统服务器设施,并在安装过程中提供场地、电源等安装条件。
14.2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招标方不可控因素需要调整供货量、业务范围、结算费用、合同有效期等合同事项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招标方有权暂时中止合同或者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五章 法定地址
15.1 本合同买方的法定地址如下:
买方(盖章):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代表:
日期:
15.2 本合同卖方的法定地址如下:
卖方(盖章):
通讯地址:、
授权代表:
日期: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及行号:、
开户银行账号:、
税号:、
邮政编码:210001
接收电子银行承兑的银行及行号:
接收电子银行承兑的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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