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队防暴装甲车采购项目答疑澄清公告

警用招标 202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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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潜在投标人:

  长沙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队防暴装甲车采购项目投标人提出疑问时间已按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规定时间(2021年6月10日17:00时)截止。投标人提交的问题经过汇总归类,类似问题不逐个答复。本次答疑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对招标文件疑问的回复如下:

  问题一: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的评标因素及标准表格中条款号2.2.3商务评审的投标人综合实力四“投标人具有有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认证的计2.5分(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否则不计分)。”综合实力五“投标人具有有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或武器销售资质计2.5分。(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否则不计分)。要求取消以上计分项内容。

  答复:以上评分标准设定(一)是保障采购人实战需求与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警用装甲车整车不属于涉密产品,但车辆包含360度旋转半封闭炮塔、九管防暴发射器、射击孔、声光驱散器等武器装备或实现武器装备操作功能的关键部位。同时警用装甲车主要用于执行反恐防暴、维稳处突等任务,涉及警务工作秘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公安机关保密工作相关规定,在招标文件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部分专门设定了保密协议,对保密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资质的设定,是投标人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展现综合实力的重要依据,有利于保障采购人合法合规权益,有利于保障采购实战需求和保密工作开展。

  (二)是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具体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91号)第十三条“大力发展反恐维稳、安保警戒、应急救援、网络和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技术、产品和产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27号)第六条“鼓励军民两用技术相互转化。”相关规定,设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资质是贯彻落实大政方针的具体举措。

  (三)是设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资质不具备排他性。据了解,国内警用防暴装甲车生产企业中,具备上述资质企业至少有三家以上,充分保障了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具备排他性。

  (四)是质疑人对军是军、警是警、民是民引用、理解有误。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第六章深化跨军地改革中规定,“按照军是军、警是警、民是民原则,将列武警部队序列、国务院部门领导管理的现役力量全部退出武警,将国家海洋局领导管理的海警队伍转隶武警部队,将武警部队担负民事属性任务的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整体移交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并改编为非现役专业队伍,同时撤收武警部队海关执勤兵力,彻底理顺武警部队领导管理和指挥使用关系。”此处表述为人员隶属和指挥体系的调整,不是针对武器装备的表述,质疑人引用、理解有误。

  因此以上评分标准不予取消,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二:招标文件中“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的评标因素及标准表格中条款号2.2.3商务评审综合实力七“投标人所投产品提供机动车合格证、机动车一致性证书,可正常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或者承诺交车之日起180日历天内提供机动车合格证、机动车一致性证书,可正常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计3分。(注:提供机动车合格证和机动车一致性证书原件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提供“承诺交车之日起180日历天内提供机动车合格证、机动车一致性证书,可正常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承诺书,承诺书须有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按要求提供的不计分。承诺书与付款条件有直接关系,请投标人根据实际能力进行承诺。)。要求取消以上计分项内容。

  答复:(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了关于车辆注册登记的内容,完全具备合法性。

  (二)依据公安部《关于大力加强公安特警队建设的通知》第六条“明确特种车辆上牌使用专用编制,解决特种车辆上牌难问题”要求,招标文件作出注册登记相关表述是为推动解决特种车辆上牌难问题的有益尝试,符合公安部文件要求,完全具备合规性。

  (三)考虑到目前国内警用装甲车大部分无法注册登记的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部分作出了投标人承诺可办理注册登记和未承诺可办理注册登记的两种明确表述。为杜绝虚假应标和虚假承诺,在合同价款支付方面也做了明确表述。所有投标人均可按照实际情况选择承诺和未承诺来响应,招标文件表述明确、导向清晰,对所有投标人都是公平、公正的,不存在误导投标人、导致恶性竞争的可能性,完全具备合理性。

  因此以上评分标准不予取消,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三:要求将 招标文件中“第四章 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四、技术参数要求中(二)警用装甲车车体改造需求清单中第19项声(光)波驱散器的说明“▲投标人响应的技术指标及性能需提供国家承认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内容中应包含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技术指标及性能。”修改为““▲投标人在防暴装甲车向采购人交付使用时提供国家承认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内容中应包含招标文件要求的声光驱散器的全部技术指标及性能。”

  答复:(一)声(光)波驱散器参数的设定,充分采纳了项目方案论证会“车载设备提高相关标准,保证高质量”的会议意见。

  (二)经前期市场调研,国内声(光)波驱散器生产企业大多数具有招标文件中同类产品,不具备排他性,所谓“国内只有一家公司”不符合事实,要求出具国家承认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为确保重要车载装备质量合格、性能达标。

  因此以上评分标准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本项目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投标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及其他不变。

  本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作相应修改,若本公告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为准。

  长沙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队

  202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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