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雅安市公安局公路巡逻民警支队)骑行装备采购项目(第二次)”质疑函的答复

警用招标 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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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雅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雅安市公安局公路巡逻民警支队)骑行装备采购项目(第二次)”质疑函的回复

  质疑人:成都昊伟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1栋8层809号

  法定代表人:涂小容 联系方式:18284530884

  授权代表:斯华章 联系方式:18482169268

  质疑答复人:四川标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雅安市雨城区金凤街2号(尚雅怡心苑正门旁边)附1-附4

  联系人:程女士

  联系电话:18908169817

  贵公司对“雅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雅安市公安局公路巡逻民警支队)骑行装备采购项目(第二次)”编号: “5118012021000027”的质疑函已收悉并依法受理,我公司于 2021年3月15日收到通过快递递交的书面质疑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釆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在采购人授权范围内答复如下:

  一、 质疑事项(详见质疑函):

  “四川中锦特卫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天鹰安防设备有限公司”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有串通投标、损害本公司及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二、质疑答复:

  我司在收到质疑函后组织专人认真核实“四川中锦特卫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天鹰安防设备有限公司”,并未发现你司所述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令第94号一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你司提供的证明材料仅体现了“四川中锦特卫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天鹰安防设备有限公司”在2018年4月13日前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并不能证明在参与本次项目招标过程中具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内容仅为你方臆测,缺乏客观事实依据,证明材料其证据效力不足。

  综上所述,认为质疑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

  感谢质疑人对本次采购提岀的宝贵意见。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 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四川标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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